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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A 668-2006《警用防暴车通用技术条件》标准解读
发布时间:
2026-08-31 15:17
来源:
行业标准
警用防暴车是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、打击恐怖活动的重要装备。在标准出台之前,国内警用防暴车缺乏统一的技术规范,不同厂家生产的车辆防护能力参差不齐,执法人员在实战中面临巨大的安全风险。
GA 668-2006的出台,首次为警用防暴车划定了统一的技术“红线”——防暴防护必须达到A~D级、防弹防护必须达到A~C级、破障冲撞必须达到A~C级。有了这个标准,执法部门知道怎么采购、生产企业知道怎么制造、检测机构知道怎么检验,从根本上保障了一线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。
一、标准基本信息
| 项目 | 内容 |
|---|---|
| 标准编号 | GA 668-2006 |
| 标准名称 | 警用防暴车通用技术条件 |
| 英文名称 | General specifications for police anti-riot vehicles |
| 标准性质 | 强制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|
| 发布日期 | 2006年12月14日 |
| 实施日期 | 2007年1月1日 |
| 提出单位 | 公安部装备财务局 |
| 归口单位 | 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|
| ICS分类 | 43.160 |
| 中国标准分类 | A94 |
| 标准状态 | 现行 |
二、适用范围
本标准适用于定型汽车或定型汽车底盘改装的警用防暴车系列。警用防暴车是指用于预防和处置各种群体性治安事件,打击恐怖活动,具有一定的自身防护能力和攻击能力的特种警用车辆。
三、标准主要内容
3.1 标准框架
标准共包含多个章节,涵盖以下主要内容:
- 分类、代号和命名规则:规定了警用防暴车的分类方法及代号命名规则
- 一般要求:包括尺寸和质量、运行安全、可靠性、底盘等基本要求
- 防护级别和要求:防暴防护、破障冲撞防护、防弹防护三个维度的分级体系
- 装备要求:武器、警灯、警报器、通讯、报警和监控器材等
- 试验条件和规定:防护功能试验的环境条件和特殊规定
- 防护试验方法:防暴试验、破障冲撞试验、防弹试验的具体方法
- 标志、运输与贮存
3.2 代号与命名规则
警用防暴车各车型代号由企业名称代号、车辆类别代号、车辆主参数代号、产品序号、结构特征代号、用途特征代号、企业自定义代号组成。其中,企业自定义代号第一位表示防护等级。
示例:××公司生产的基本型罐式防暴水炮车,总质量19t,防护等级为Ⅱ级,企业自定义为YY型,表示为:××5190GFSⅡYY
| 代号类型 | 说明 | 示例 |
|---|---|---|
| 车辆结构特征代号 | G(罐式车)、X(厢式车)等 | GFS中的G |
| 用途特征代号 | F(防暴车,“防”的第一个汉语拼音大写字母) | GFS中的F |
| 企业自定义代号 | 第一位表示防护等级 | ⅡYY中的Ⅱ |

四、防护级别体系
GA 668-2006将警用防暴车的防护能力分为三个维度:防暴防护、破障冲撞防护、防弹防护。
4.1 防暴防护级别
依据标准第6.1条,使用直径Φ40mm、长度800mm的藤木棍和GB17565中规定的普通机械手工工具(包括600mm长的各式撬棍)、8磅锤和尖镐,对警用防暴车的受试部位进行暴力破坏试验,在规定的净工作时间内不应打开一个615cm²洞口或打开车门。
| 防护级别 | 防破坏净工作时间 | 试验部位 | 使用工具 | 附加说明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A级 | ≥5 min | 车辆厢体两侧面、后面任意部位,车顶部位,风窗玻璃 | 藤木棍(Φ40mm×800mm) | — |
| B级 | ≥5 min | 车辆厢体两侧面、后面车门部位,车顶部位,风窗玻璃 | 普通机械手工工具(含600mm撬棍) | — |
| C级 | ≥10 min | 车辆厢体两侧面、驾驶舱门、后面车门部位,车顶部位,风窗玻璃 | 普通机械手工工具 + 8磅锤 | 车顶要求达到B级 |
| D级 | ≥15 min | 车辆厢体两侧面、驾驶舱门、后面车门部位,车顶部位,风窗玻璃 | 普通机械手工工具 + 8磅锤 + 尖镐 | 车顶要求达到B级 |
📌 依据GA 668-2006《警用防暴车通用技术条件》表2
4.2 破障冲撞防护级别
依据标准第6.2条,警用防暴车对障碍物进行正面破障冲撞试验,在水泥地面,车辆用最短时间从静止状态启动推动钢制栅栏障碍物,从接触障碍物起计时,在1min内推动障碍物移动距离不应小于1m。
| 防护级别 | 障碍物重量 | 障碍物形状 |
|---|---|---|
| A级 | 500 kg | 宽1.2m、高1.0~1.2m、厚0.5m的钢制栅栏 |
| B级 | 1000 kg | |
| C级 | 1500 kg |
📌 依据GA 668-2006《警用防暴车通用技术条件》表3
4.3 防弹防护级别
依据标准第6.3条,使用规定的枪支、弹药,对警用防暴车的防弹部位进行射击试验。防弹玻璃不应被弹头或弹片穿透、玻璃背面无碎片剥落。
| 防护级别 | 射击用枪 | 射击用弹 | 射击距离 | 弹速范围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A级 | 79式7.62mm轻型冲锋枪 | 51B式7.62mm手枪弹 | 10m | 480~530 m/s |
| B级 | 56式7.62mm冲锋枪 | 56式7.62mm普通弹 | 15m | 710~725 m/s |
| C级 | 95式5.8mm步枪 | 87式5.8mm普通弹 | 20m | 920~960 m/s |
📌 依据GA 668-2006《警用防暴车通用技术条件》表4
C级防弹防护是标准中的最高等级,在20m距离上能有效防止95式步枪发射87式5.8mm普通弹的贯穿。防弹玻璃需抵抗7.62mm步枪弹在10m距离的垂直贯穿。

五、试验方法
5.1 防暴试验
依据标准第9.1条:
- 试验人员:由两名试验人员组成试验小组,一人操作,另一人传递工具。试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,能熟练使用试验工具。
- 试验操作:在试验部位画出615cm²面积的标线,根据车体结构选用适当的工具,快速穿透车体并扩展到规定的面积,辅助人员用秒表记录试验时间。
- 击打速率:藤木棍的击打速率为10次/min,8磅锤和尖镐的击打速率为6次/min。
- 试验工具:直径40mm、长度800mm的藤木棍;600mm长的各式撬棍;8磅锤;尖镐。
5.2 破障冲撞试验
依据标准第9.2条:
- 障碍物:重量分别为500kg、1000kg、1500kg的钢制栅栏状障碍物
- 试验操作:车辆从静止状态启动推动障碍物,从接触障碍物起计时,60s时测量障碍物移动距离
- 合格判定:1min内推动障碍物移动距离不应小于1m
5.3 防弹试验
依据标准第9.3条:
- 试验环境:具有经过批准、符合安全要求的射击靶场和弹道测试系统
- 试验人员:三人组成试验小组,一人指挥、一人射击、另一人操作计算机测试系统
- 试验样件:面积一般不得小于1m²
- 合格判定:防弹玻璃不应被弹头或弹片穿透、玻璃背面无碎片剥落
六、标准战略意义
📋 规范行业
统一了全国警用防暴车的技术标准,结束了长期以来“各自为战”的局面
🛡️ 保障安全
为一线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提供了根本性的技术保障
🔧 体系思维
采用系统性工程方法,构建了完整的技术体系
⚖️ 刚柔并济
强制性条款与指导性要求结合,为技术创新预留空间
七、与相关标准的联系
| 标准编号 | 标准名称 | 与GA 668-2006的关系 |
|---|---|---|
| GB 1589 |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、轴荷及质量限值 | 规范性引用文件 |
| GB 7258 |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| 规范性引用文件 |
| GB 8108-1999 | 车用电子警报器 | 规范性引用文件 |
| GB 13954-2004 | 特种车辆标志灯具 | 规范性引用文件 |
| GB 17565 |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| 防暴试验工具的引用标准 |
| QC/T 252 | 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| 规范性引用文件 |
| GA 165-2016 | 防弹透明材料 | 防弹玻璃的关联标准 |
| GB 46036-2025 | 安全防范 透明防护材料 | 透明防护材料的新国标 |
GA 668-2006《警用防暴车通用技术条件》是我国警用防暴车领域的基础性强制性标准,自2007年实施以来,为全国警用防暴车的设计、制造、检验和采购提供了统一的技术依据。标准从防暴防护、破障冲撞防护、防弹防护三个维度构建了完整的防护等级体系,涵盖A~D级防暴、A~C级破障冲撞、A~C级防弹等多个防护等级。
该标准不仅是一份技术规范,更是国家应对复杂社会治安形势、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的顶层设计在装备领域的具体体现。它标志着我国警用特种车辆装备从“有设备”到“规范化、体系化”发展的关键转折。随着GB 46036-2025《安全防范 透明防护材料》等新国标的发布实施,GA 668-2006将继续与相关标准协同,共同构建我国安防装备的完整标准体系。
八、相关标准与产品
📄 标准相关图片



